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
第13款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,營造戶外無菸環境,本局依據菸害
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,預定公告臺北市公車候
車亭自107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,禁菸範圍為候
車亭屋簷之垂直投影面積區域(禁菸範圍示意圖如附件2
)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,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
1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本
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(網址:http://health.g
ov.taipei)衛生局公告網頁。
三、旨揭公告實施之日起,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1
2月20日北市衛健字第10501480801號「臺北市932個公車
站之1,150座公車候車亭,自106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
菸場所」公告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