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,仍從事教育或學 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奉獻教育,樹立教育人員退 而不休之典範,特訂定「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」。
查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以,教育奉獻獎以公私立學校 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、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 對象,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:
(一)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。
(二)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,著有具體績效,足為典範。
113年「第19屆教育奉獻獎」之受推薦人員,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,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;另請於推薦人員時,確實查證其品德素行。經遴薦 獲獎人員,如有不實或舛錯者,應撤銷其資格,並追繳獎 勵金及相關獎勵。
各機關(校)與各級校長協會如有符合推薦條件之人員, 請於113年3月18日(星期一)前將以下資料逕送本局辦理初審:
(一)推薦名冊及推薦表:採A4格式,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 詳實填寫,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(含空格、標點符號及 英文字母),請提供核章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,提交之電子檔規格、資料字數等亦須符合規定。
(二)具體績優事蹟佐證資料:請提供pdf檔,每位受推薦人員 可提供10個佐證資料(單一佐證資料大小限10MB以內, 總資料大小限40MB以內),檔名請於20字內簡述資料內容。
(三)照片電子檔:請提供近半年「彩色半身照片」1張, JPG 格式、檔案大小800KB-4MB。
受推薦人員退休(離職)後從事教育奉獻年資請統計至 112年12月31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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