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News<BR>最新消息
::: 您的位置:首頁 > News
最新消息
.友善列印,開新視窗
  News
最新消息
最新消息 RSS (另開新視窗)">訂閱News<BR最新消息 RSS (另開新視窗)">
     
 
推文至 facebook 推文至 plurk  | 回列表 |
News
最新消息
標題 轉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宣導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
發布日期 2024/8/28
發布單位 衛生組
點閱次數 108
詳細內容

 (一)全面禁止電子煙:

1、使用者: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
2、供應者: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3、販賣、展示者: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,並應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,屆期未改 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者,按次處罰。

(二)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(如加熱式菸 品)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:

1、使用者: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
2、供應者: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3、販賣、展示者: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,並應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,屆期未改 善、回收、銷毀或退運者,按次處罰。

(三)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:

1、吸菸者,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 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

2、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 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(四)擴大禁菸公共場所:

1、新增各級學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、居家式托育服務 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

2、新增酒吧、夜店之室內場所,全面禁止吸菸。但於該 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 館,不在此限。

3、違反規定吸菸者,處新臺幣2,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鍰。 

相關連結 (點選連結時,會以開新視窗方式呈現)
宣導短片
相關檔案 目前無資料